广州养犬机构在哪?
根据《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,在本市行政街管辖的区域内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内,每户可以饲养一只犬只,禁止饲养危险犬。黄埔区、南沙区、从化区、增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突出重点、结合实际、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并公布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。
根据《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三章第十七条之规定,严格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,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备案制度。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犬类,具体名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
根据《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之规定,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、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饲养的其他犬种,或者超出限养只数养犬的,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,每只处五千元罚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