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养了10几条藏獒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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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学旅游管理的,大四实习去了一家国企工作,这个企业主要是负责管理政府投资修建的景区和酒店,我在的区域是在一个风景区内,有一个度假村,还有几座山,但是并没有开发,所以很荒凉,我工作的地点是位于主景观区的一个别墅里,这个别墅原址原来是一个庙子,已经毁坏了,因为离市区很远,我们在这里建了别墅作为工作人员住宿用。

刚来到这里的时候,我被震惊到了,为什么这么说呢?因为我刚到山庄大门,就有好几个工作人员上来打招呼然后带我去房间,房间很宽敞,装修也是中式的,很有特色。

让我觉得震惊的是第二天早晨起来看到院子的场景 当时我以为是狗呢,但是仔细一看是十几条狼,对就是狼。我当时就喊了出来,结果把这货吓了一跳,紧接着他告诉我说这个是猎犬,专门打猎用的。

我心里想,我的天哪,这要是跑出去得害多少人命啊!

但是毕竟是我领导的朋友,而且人家也提供了岗位给了我工资,我也不能多说什么,只能是每天按时喂它们,这些狗很聪明,你扔给它食物它就知道你是给它吃的,不会咬人。

最危险的一次是我的脚被其中一条大狗狠狠的撕扯了一下,幸好我穿的是运动裤,如果不是的话恐怕就要失血过多死了。虽然平时看着挺温顺的,可是一旦反抗起来简直凶狠异常。

后来过了一个多月吧,有天晚上睡觉不知道为什么突然醒了,一睁眼看到两条狗瞪着我,我当时害怕极了,也不知道怎么没有吵醒其他人。

这两条狗一个看起来就是纯种的阿拉斯加,另一个就是奇怪的动物,耳朵是垂下来的,身上毛茸茸的黑亮的。我很害怕,怕它们袭击我,于是死死的压住了它们的头,这时不知道哪里来的力气,我一用力竟然把阿拉斯加扑倒在地,而另外一只听到响动冲了过来,我正要防备时却发现它是奔着阿拉斯加去的,于是我和它俩展开了激烈的“大战”。

第二天早上起来看到客厅一片狼藉,我的睡衣在昨晚的大战中已经碎成了布渣,屋内的台灯倒了,几个枕头散落在地,我心中充满了疑惑:难道是我梦游?可是我怎么不记得有过这样的经历。

直到一个月后,我才知道当天晚上发生了什么事情。

那天上午我像往常一样带着狗去山上溜达,结果走到半路它们就不走了,非要在一个树桩旁边蹲下,我看到不远处好像有个人,走过去才发现是个老太太,于是我赶忙上前询问她是不是迷路了,她点头。于是我把她带到住的地方,给领导打电话让她回来接人,临走时老太太紧紧拉着我的手说“小姑娘,要不是你今天到这里该有多惨呀!”

回到住处后我才明白过来,那个别墅除了我之外再也没有其他人居住,因为都是领导他们陪客户吃饭喝酒的地方,每天早上给我做饭的人也是领导安排好的,我以为自己早就被吃掉了,没想到是老太太救了我。事后我问起老人家为什么要养那么大的狗。她说为了防野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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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机关要管理的系指溜狗、狗咬人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,因此,并非对每只狗都要管理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3款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“饲养动物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”,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据此,确定受治安管理的动物,有两条标准:一是所饲养的必须是动物,并且是能直接危害他人的危险动物。二是所饲养的动物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立法精神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动物,主要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居民生活区和大街上狂吠狂奔,无绳索牵领到处乱跑乱窜,惊吓老人、小孩和妇女,干扰他人工作、生活秩序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等等。对群众居住密度不大的地区饲养此类动物,只要管理好,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,可以不予管理。

公民依法有饲养狗等动物的自由权利,只要不违反有关规定,不危害公共秩序和别人的人身、财产安全,任何人都无权干涉。这里强调的是依法和不危害社会秩序与别人的人身、财产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,饲养动物不能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,如果所饲养的狗惊吓了别人,就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,就是违法的,治安法规就要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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